盗窃未遂

【区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

帅比萌擦擦* 提交于 2019-11-27 08:53:56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2015年第12期,《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的理解与参照——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区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 27 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一、推选经过及指导意义 2013 年 5 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例作为参考性案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同年 8 月 6 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 2014 年 5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该案例具有指导意义,同意将其确定为指导案例发布。同年 6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 [2014] 161 号文件将该案例作为第七批指导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迅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随之蔓延,网络钓鱼类案件呈现出多发态势,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网络犯罪是传统犯罪在信息网络上的新型表现形式,虽然二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但是网络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跨地域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以积少成多的方式牟取暴利;二是利用网络技术,借助网络隐蔽实施,技术性和隐蔽性较强;三是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往往盗窃、 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