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申请人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是微信社交软件产品的权利人和运营者,两申请人投入资源构筑起微信公众平台庞大的内容数据生态,由此获得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信息、数据信息、微信公众号正常运营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被申请人提供用于爬取微信公众号平台各类数据的产品和服务,令两申请人承担了额外的平台运行成本,干扰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行,破坏微信公众平台健康生态秩序的可能性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高。
3、用户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爬取产品爬取微信公众号平台数据,占用微信公众平台的网络带宽,挤占微信基础产品体验的服务运营资源,对数据权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较高,也可能对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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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cnblogs.com/xiaozhangpython/p/125228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