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罗彩云。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23日被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3月2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2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26日7时至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回到其租住的海口市××区后,沿着10楼阳台往11楼上爬,爬到11楼后从窗户进入1102房内,将房间内的一台pos机和一个松创牌太阳能充电宝盗走,并用牛仔裤挡住脸部离开现场。2018年2月27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区将李某某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pos机和充电宝。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pos机价值人民币267元,被盗的松创牌太阳能充电宝价值人民币86元。案发后,被盗的pos机和充电宝已追回归还给被害人王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第、第第一款、第第三款、第、第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速录员林晓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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