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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logo上的李小龙真假之辩
真功夫的logo看上去酷似李小龙,但是否真的就是李小龙?真假的法律后果是大不同的。如果是真的李小龙,则是使用李小龙肖像,涉及到有无授权问题。如果不是真的李小龙,则不存在授权问题,而是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涉嫌不正当竞争问题。换言之,如果不是李小龙,其一真功夫有澄清的义务,告知消费者,这是高仿,与李小龙无关,以避免消费者被误导。其二、虽然不是李小龙,但形象与李小龙相似,有攀附李小龙之嫌,涉及侵犯李小龙的形象权。正是该问题的复杂性,所以原告的起诉把两个权利都写进去,等待真功夫的答辩,再予以调整。
第三、 商标是本案的拦路虎
被告真功夫的答辩也不难,即其使用的是合法的注册商标。因logo早在2004年起就被真功夫申请成为注册商标。当时也未见被异议。在商标没有被撤销之前,当然可以使用。此时,原告主张侵权,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商标也侵犯了李小龙的在先权利,即要另行起诉去推翻商标,但参照乔丹案,难度极大。此时也考验法院的判断,本案的肖像、形象是否一定要与商标关联,可否适当分离?譬如暂时认定商标合法,但该商标的使用又与其他权利冲突存在问题,使用时应予备注说明(譬如备注非李小龙)?这些都是诉讼变数,法院面对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形如造法。原被告双方都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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