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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问题是,很多自杀者并无遗产或者遗产很少,不足以赔偿被害人家属。而跳楼者家人,也没有赔偿的法律义务(给予补偿是道德责任)。所以会出现路人无辜被砸死,既不能惩罚加害人,也不能获得赔偿的悲哀境地。这对被害人家庭不公平,国家应该出手予以救济。国外早有被害人补偿法,救济刑事被害人家庭。我们尚未立法,但政府可以先以民政的方式救济,抚慰被害人家庭。
第三、场地管理者的责任
有人问自杀事件,如果发生在商场,又砸到商场里的顾客,商场有无责任?譬如上海徐家汇有个商场,多次发生跳楼事件,搞的保安巡逻如临大敌。实际上,商场并没有防止顾客跳楼的义务。商场是购物地方,人家要跳楼,怎么管的住呢?但是,如果商城内部的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譬如栏杆很低,客观上方便跳楼的,则商城也要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商城对顾客有安全保障责任。顾客在商场内受伤,若与商场安全保障不力有关,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商场的安保义务是有界限的,如果一切符合国家标准,管理也到位,则对跳楼损害没有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商城设施或管理有问题,且与跳楼损害有因果关系的,则商城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肇事者是从公寓高层跳楼,并非物业管理之责,物业没有责任,而落地处是广场边的道路,则也不可归责于广场管理者,亦是无责,全部赔偿责任应由肇事的跳楼者来承担。而从源头上来防止事故,则要从社会层面来防止、减少自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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