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住房消费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提取类型 |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
身份证明 |
提取时间 |
提取额度 (以百元为单位) |
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
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购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住房贷(借)款合同; 银行打印的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或有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记录的还款存折。 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注:1、委托人是指所有借款人和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共有人(夫妻可代办,其他情况均需到场办理)。 2、若借款职工申请委托提取签约的贷款为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4.《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5.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6.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7.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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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住房贷(借)款合同后 |
1.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账户金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2.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住房公积 金贷款 |
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购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住房贷(借)款合同; 住房抵押合同(若借款合同中已有住房抵押条款,可不提供); 银行打印的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或有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记录的还款存折; 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注:借款职工因偿还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当自取得购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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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 |
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购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住房贷(借)款合同; 住房抵押合同(若借款合同中已有住房抵押条款,可不提供); 银行打印的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或有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记录的还款存折; 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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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贷款 |
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购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借)款合同; 住房抵押合同(若借款合同中已有住房抵押条款,可不提供); 银行打印的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或有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记录的还款存折; 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注:若借款职工申请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及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贷款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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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人范围 |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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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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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提示 |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 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含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已注销单位封存账户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经职工本人在提取回单上签字确认已离职,即可办理销户支取。 职工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成都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和成都农商银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的,通过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还贷提取业务后,以后年度以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时,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再交易住房的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住房贷(借)款合同。 按照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规定,申请人临柜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时,若申请人与主借款人不为同一人的,主借款人需本人到场签订征信授权书。 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2015]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cdzfgjj.chengdu.gov.cn/、中国成都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index.shtml下载,委托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代办提取业务的,申请人可先行下载该表填写完整相关委托事项后交于受托人前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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