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行政监管

≡放荡痞女 提交于 2019-11-27 01:32:48

一、危货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专门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1. 车辆审验特有行为规范: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1)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2)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3)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2. 车辆使用禁止性规范和法律责任。

  3. 常压罐体、压力容器的技术性要求和检验合格有效期: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4. 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行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去2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1. 许可事项经营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到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托运的系列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若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到20万之间,有违法所得,没收,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等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到10万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3)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到20万之间罚款,等。

运输途中系列行为规范

  1. 不得随意停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 禁止超载、超限运输。**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2. 严格运输线路、时间、速度规定。 在运输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3. **运输单位监控运输行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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