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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一词,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具有两种涵义:(1)本体的涵义:辩证法(即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是客观世界存在、发展、变化的普遍规律;(2)认识论的涵义:辩证法(即主观辩证法、思维辩证法、概念辩证法以及辩证逻辑)——是人类认识、思维、概念的发展规律。②
但是从哲学史上看,辩证法这个词的古典涵义与其上述现代涵义,是非常不同的。
辩证法一词,语源出于古希腊语的Dielectic。其语义是辩论、对话。黑格尔在他的哲学史著作中曾说:
“思辨的或逻辑的哲学,古代哲学家叫做辩证法。”③
辩证法的这种本来语义,非常接近于现代学术中的“逻辑”。而逻辑(Logica)一辞,本是一个拉丁语词,它最早见于罗马哲学家西塞罗的著作中。④据考证,这个词的语源来之于希腊语的“λσγσξ”,即“逻各斯”,语义是:规律、法则、秩序。⑤
因此,很有趣的是,如果我们对“辩证法”——“逻辑”——“逻各斯”这三个词的语义,从历史语义学的角度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它们的涵义在从古到今的过程中恰好发生了对换。即:现代意义的逻辑,古代人称作辩证法。现代哲学中的客观辩证法,古代人称作逻各斯。而古代的逻各斯一词,则是逻辑这个词的母词。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多次提到“本来意义的辩证法”,并且指出这种辩证法是研究概念的对立和转化、流动的。这里列宁所指,也正是作为逻辑的辩证法。
二
研究思维规律、思维之形式结构的科学,被命名为逻辑学,是十八世纪的事情。但值得注意的是,被推许为逻辑(形式逻辑)学创立者的亚里士多德,却从未使用过这一名称。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一书中,将学术分为两大类型:研究事物之生成原因、原理的学术;研究认识事物的“智慧”问题的学术。⑥亚氏在书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一)原因的探求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
(二)这样一门学术只要研究本体的第一原理抑或也该研究人们所凭依为论理基础的其他原理?”⑦
亚里士多德指出第二种学术应“研究证明和学术本身的方法问题。”⑧这句话可看作亚里士多德对逻辑学的原始定义。但对这门学科本身的正式名称,亚里士多德却没有确切的规定。在他的著作中,有时对这门科学沿用柏拉图的称呼叫做“辩证法”,有时则称作“综合论法”(即三段论法)。
在西方哲学史上,有人把柏拉图称作“辩证法”的创始人。例如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说:
“关于柏拉图,第欧根尼·拉尔修说过,正如泰勒斯是自然哲学的创始人,苏格拉底是道德哲学的创始人一样,柏拉图则是属于哲学的第三种科学即辩证法的创始人。”⑨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辩证法”,正是指作为思辨、论证技术的辩证法——亦即近代学术中所说的逻辑学。
综上所述,在亚里士多德时代,逻辑学有时被称作“辩证法”,有时被称作“综合论法”。而在亚氏去世以后,他关于逻辑学的著作残篇(共六篇):(1)范畴篇;(2)解释篇;(3)分析前篇;(4)分析后篇;(5)论辩篇;(6)辩谬篇,在公元前60—50年代,被罗马人安德罗尼库(Andronicus)编纂在一起,命名为《工具论》。后来的斯多葛派哲学家继续沿用了这一名称。在整个中世纪,逻辑学或者被称作“辩证法”,或者被称作“工具论”。只有很少的人,采用西塞罗的“逻辑”这个词。其中著名者如十二世纪法国经院哲学家阿伯拉尔(Petrus Abaelardus)的《辩证法》一书、十六世纪德国神学家梅兰斯道(Philipp Melanchthon)的《辩证法手册》一书,以及十七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试图改革逻辑学的《新工具》一书等。直到十八世纪末才由康德创造了《形式逻辑》这个名称。有证据表明,黑格尔之所以把他的主要哲学和认识论著作命名为《逻辑学》,是受到康德哲学影响的。但也正是在黑格尔之后,“逻辑学”这个名称方叫响了,并且成为思维科学的专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