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你说的曾经没有我的故事 提交于 2019-11-30 18:55:36
著作权法客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件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类型其中包括以下 9 种类型。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职务作品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 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者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那么作者将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享有。 著作权法的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著作权人与受让者 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创作、开发者将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 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人。 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著作权仍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