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

项目立项管理

蓝咒 提交于 2020-03-04 21:07:31
1、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论证;项目评估;项目招标与投标;签 订合同。 2、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项目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时所必须的文件,是该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本单位的发展战略等,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3、项目建议书内容:项目必要性、项目的市场预测、产品方案或服务的市场预测、项目建设必须的条件 4、可行性研究包括的内容: 1)投资必要性 2)技术可行性 3)财务可行性 4)组织可行性 5)经济可行性 6)社会可行性 7)风险因素可行性 5、招标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 6、投标的基本概念:是指投票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标书, 争取中标的行为。 注意:投标文件是要约;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7、为防止投标人在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票保证金(投票保证金 ≤ 2%,履约保证金 ≤10%)。《招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 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软考:招标投标法(2)

久未见 提交于 2020-01-29 04:57:51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招标投标法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软考:招标投标法(1)2-3分

偶尔善良 提交于 2020-01-27 22:15:59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法限制 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然后才能招标)。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而不是不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尐↘猪︶ㄣ 提交于 2019-12-13 07:13:4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2-27 实施日期 2017-12-28 发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