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罗彩云。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23日被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3月2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2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26日7时至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回到其租住的海口市××区后,沿着10楼阳台往11楼上爬,爬到11楼后从窗户进入1102房内,将房间内的一台pos机和一个松创牌太阳能充电宝盗走,并用牛仔裤挡住脸部离开现场。2018年2月27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区将李某某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pos机和充电宝。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pos机价值人民币267元,被盗的松创牌太阳能充电宝价值人民币86元。案发后,被盗的pos机和充电宝已追回归还给被害人王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