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来源:教育部 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本目录中各学科、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目录制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本目录是在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订的。修订的主要原则是∶科学、规范、拓宽;修订的目标是:逐步规范和理顺一级学科,拓宽和调整二级学科。 本目录与原目录相比,有如下变化∶增加了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增加到12个;一级学科由原来的72个增加到89个,二级学科(学科、专业)由原来的654种调整为386种。各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是∶哲学,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经济学,2个一级学科,16种学科、专业;法学,5个一级学科,31种学科、专业;教育学,3个一级学科,17种学科、专业;文学,4个一级学科,29种学科、专业;历史学,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理学,12个一级学科,50种学科、专业;工学,32个一级学科,113种学科、专业;农学,8个一级学科,27种学科、专业;医学,8个一级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