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一笑奈何 提交于 2020-01-11 00:00:50
法规分类号】303401199510 【标题】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5/12/18 【实施日期】1996/03/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企业登记管理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的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不予核准。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及附件组成。验资报告应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筅森魡賤 提交于 2020-01-10 10:23:05
法规分类号】303401199510 【标题】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5/12/18 【实施日期】1996/03/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企业登记管理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的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不予核准。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及附件组成。验资报告应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