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的本质在于其商业性 在于激发对品牌的想象
商业广告的本质在于其商业性。其基本功能在于传播商业信息、沟通生产与消费、推销产品或服务、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毫无疑问,它属于经济的范畴。 属于经济范畴的商业广告,是否也具有文化传播的性质与功能?关于这一问题,广告学界时有议论,却一直未见深入,以至在这一问题上,至今还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科学地阐释其文化传播性质与功能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传播的科学运作与管理,以更有效地发挥广告传播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的双重作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 论及商业广告的文化传播性质与功能,自然涉及广告与文化的关系。 目前有一种极为流行的说法:广告即文化。它根植于一种颇为流行的泛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人化,凡人类创造的一切都是文化。广告是人类的创造物,广告即文化。因而也就具有文化的性质,也就自然具有文化传播的功能,甚至,广告传播就是一种文化传播。 不管文化学者对文化作怎样的界定和划分,无不认为处于文化深层和核心地位的是观念文化。可以说,所谓文化,其本质特征就在于观念形态性,或称之为意识形态性。不具有观念形态性或意识形态性的事物,并不真正具有文化的价值和意义,并不真正属于文化学意义上的文化范畴。 本文认为,广告之所以被视为社会文化现象之一,不仅在于它作为社会生产物和人类创造物,与社会生活存在着多方面联系